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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3日阅读时间1 分钟

如何处理英国合同法下的“不可抗力“争议

前言

随着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3月11日宣布新冠肺炎(COVID-19)为全球大流行,因疫情漫延,许多贸易和产业在日常营运上均受到史无前例的严重影响,继而难以履行合同的义务。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可能寻求依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解除或延迟履行特定义务。本文旨在探讨疫症是否能构成不可抗力事项,而将来在草拟不可抗力条款时需要注意哪些事宜。

早在2020年1月份,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内多个省市人民政府均宣布延长春节休假,另订复工日期。2020年1月3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始为国内多家企业出具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亦明确指出对于因新冠肺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尽管这些证据在英国法下是否具任何法律或证据效力仍是未知之数,法院或仲裁庭仍需要依据英国法下的法律原则评定疫情是否构成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事项。

何谓不可抗力条款?

英国法下,不可抗力的概念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对于什么是不可抗力事项和不可抗力事项对合同的影响等问题,作出定义及规定。一般不可抗力事项可导致的后果包括取消合同丶解除某方全部或部分合同责任,或使某方有权延迟或暂缓履行合同责任。

当某方希望依赖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除需要符合发出书面通知等程序的要求外,还需要在通知列明相关事实。该方一般需要证明:

  1.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所列出的事项已经发生;
  2. 该方因为该事项,导致其无法履行或被阻碍履行合同特定义务;
  3. 导致该方无法或被阻碍履行该义务是因为情况是其不可控制的;及
  4. 该方无法采取任何合理措施,以减低该事项或其后果。
何谓不可抗力事项?

疫症爆發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项是詮譯有關合同條款措詞的問題。合同一般可能會包括疫症或疾病(epidemic / pandemic / disease)為不可抗力事项之一。儘管如此,疫症只是代表一項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所列出的事项已經發生,而依賴條款的一方仍需要證明因果關係(causation)。換句話說,問題是疫症怎樣導致该方无法或被阻碍履行相關义务。比方說,如疫症令政府關閉港口,導致無法依據合同交付貨物。這裏的不可抗力事項其實是政府關閉港口一事。

情况是否该方不可控制的?

Hoecheong Products Co Ltd v Cargill Hong Kong Ltd [1995] 1 W.L.R. 404一案,案中的货物买卖合同载有不可抗力条款,使卖方有权在发生某些情况下取消合同。Lord Mustill法官认为卖方需要证明(i) 一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所列出的事项已经发生;(ii) 这事项负面地影响卖方供应货物;(iii) 卖方无法透过其他途径取得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而克服这负面影响。

新冠肺炎表面上可以说得上不可控制,但其导致该方无法或被阻碍履行相关义务的影响是否该方不可控制呢?

Okta Crude Oil Refinery AD v Mamidoil-Jetoil Greek Petroleum Co SA [2003] 2 Lloyd’s Rep. 635一案,案中合同关于在马其顿供应和处理原油。供应方以政府要求其不应履行合同为由,依赖不可抗力条款解取其合同义务,但事实上,供应方自身要求政府提出前述要求。这便不是供应方不可控制的事宜。

 

怎样无法或被阻碍履行合同义务?

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Lord Finlay法官在Tennants (Lancashire) Ltd v CS Wilson & Co [1917] A.C. 495一案指,阻止(prevention)需要是物理上或法律上的阻止,而不是经济上不可行的阻止。换句话说,如果能够以更昂贵的方法履行合同,这也不是解除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见Thames Valley Power Ltd v Total Gas & Power Ltd [2006] 1 Lloyd’s Rep. 441)。

Tandrin Aviation Holdings Ltd v Aero Toy Store LLC [2010] 2 Lloyd’s Rep. 668一案,Hamblen法官指根据英国法,因经济或市场情况的改变,使合同的利润性或使双方履行义务的难度受到影响并不会被视为不可抗力事项。

因此,如果疫症只是增加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经济成本,或者只是令一份多年期的合同延误数个月,该方未必能依赖不可抗力条款。不过,Hamblen法官在Tandrin Aviation 一案亦指如果人力资源在履行合同义务是必要的,而欠缺人力资源的话,这便可能是阻止。比方说,欠缺团队令钻油平台运作可能对租赁钻油平台合同的履行构成阻止。此外,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能从其他途径取得货物供应,那卖方便无权依赖不可抗力条款下的阻止。

被阻碍履行合同义务

有些不可抗力条款会订明适用于妨碍(hindrance)或延误(delay)的情况。在这情况下,即使并非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也可以依赖该不可抗力条款。

Tennants (Lancashire) Ltd一案,合同涉及在整个年度供应化学品,而当中订了不可抗力条款,指供应方或买方有权在发生其控制以外的情况,妨碍(hinder)化学品的生产或运送,运送的义务可被暂缓。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关系,供应方在德国的主要供应源头被切断。虽然供应方仍能从英国取得相同的化学品供应,但法院仍判供应方有权依赖不可抗力条款。Lord Atkinson法官认为妨碍(hinder)运送是指运送并非不可能,而是很困难。比方说,如供应方需要违反其他合同才能运送化学品的话,这便是妨碍。

如果多国出口受疫症影响,但并非切断所有供应源头,这也可能构成履行货品买卖合同的妨碍。

不可抗力事项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因果关系?

这里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希望依赖不可抗力条款一方因疫症前已陷入財困而無法或被阻碍履行合同義務,那該方是否仍能因疫症的介入而依賴不可抗力条款?依賴不可抗力条款一方一般是需要證明不可抗力事項導致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在Bremer Handelsgesellschaft mbH v Westzucker GmbH (No.2) [1981] 2 Lloyd’s Rep. 130一案,Donaldson法官指如果卖方希望依赖不可抗力条款,其需要证明禁运阻止该方履行合同义务,而在没有禁运的情况则能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法院或仲裁庭怎样决定是否需要因果关系的问题需要视乎不可抗力条款的实际措词而定。

是否有其他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行方法?

如果另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行方法,那麽不可抗力条款便可能不适用。在Ross T Smyth Co Ltd v W N Lindsay Ltd [1953] 1 W.L.R.,合同订明如果因禁止出口而令合同无法完满履行,任何未履行的部分将会取消。合同签订后,意大利订立有关货物须在取得特定许可才能出口。卖方于是希望依赖这条款,但Devlin法官指履行合同并不是完全不可行,而只是较困难,因此,法院不允许卖方依赖不可抗力条款。

例如,如果某国机场因新冠肺炎而关闭,导致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无法空运货物到目的地,但仍能空运到邻近港口,再以海运货物到目的地的话,卖方便有机会无法依赖不可抗力条款。

某些合同更会明订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双方需要以合理努力减低丶阻止或克服不可抗力情况(Seadrill Ghana Operations Ltd v Tullow Ghana Ltd [2018] 2 Lloyd’s Rep. 628)。

日后起草不可抗力条款需留意的事项

新冠肺炎肆虐,企业应在日后签订合同时多加注意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能足以保障一方在突如其来的情况,如一些新施加的或继续延期的封城令等,该方能适时解除合同义务。由于一方是否能依赖不可抗力条款取决于条款的措词,因此,经上述讨论和分析,得出几点注意事项,包括:

  1. 加入疫症或疾病(epidemic / pandemic / disease)作为不可抗力事项之一;
  2. 就不可抗力事项带来的影响,以”妨碍(hindrance)”或”延误(delay)”代替”阻止(prevention)”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使该方能较容易依赖不可抗力条款;
  3. 明订什麽情况属于某方或双方控制以外的情况;及
  4. 除不可抗力条款外,扩大其他条款(如重大负面改变(Material Adverse Change)或重大负面影响(Material Adverse Effect))涵盖的情况,使当出现令经济上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一方也可以有权解除或暂缓合同,或者调整合同义务(如范围丶时间或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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