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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6日 • 阅读时间1 分钟

美国贸易措施升级与中国海关执法趋严背景下的海关合规风险

从美国进口商监管改革到中国加强原产地及供应链审查

2026年7月24日起,美国对来自60个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实施新的301关税措施。此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经过调查,认定这些国家和地区未能有效建立或执行禁止进口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的规定。1在此之前,特朗普总统于6月签署了第14411号行政命令2,要求美国国土安全部和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通过加强进口商资格审查、信息披露和担保要求来强化对进口商的监管。

在美国贸易措施促使企业调整采购和生产布局的背景下,原产地认定、第三国加工安排及进口商身份安排正成为中美海关共同关注的重点领域。中国海关持续在原产地资格、自由贸易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转运安排以及原产地申报合规性等领域加强执法力度。随着企业不断调整供应链以应对变化中的贸易措施,中美两国海关的关注重点已不再局限于货物原产地本身,而是进一步延伸至供应链结构、相关交易安排的商业实质以及进口商的合规情况。

在此背景下,本文重点阐述了近期美国贸易措施及中国海关执法实践变化所带来的海关合规风险,尤其关注原产地核查、进口商责任和供应链重组等方面。

 

一、  301关税的范围扩大及对进口商的监管加强

新301关税:扩大原产地维度的关税风险

最新一轮的301关税措施对包括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在内的60个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品加征了10%或12.5%的额外关税。随着第122条临时关税到期,新的301关税措施于2026年7月24日生效。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称,该措施适用于美国最大的60个贸易伙伴,其对美出口额占美国进口总额的99.4%。3

总体而言,已采纳、承诺采纳并执行或部分执行限制进口强迫劳动生产产品制度的司法管辖区,将适用10%的附加税率;而其余接受调查的司法管辖区(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则适用12.5%的附加税率。某些司法管辖区适用特殊的关税计算方法,该方法会将适用的最惠国关税税率纳入考量。

与以往主要针对特定行业或产品的301关税不同,新的一轮301关税主要基于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因此,受影响的产品范围可能更加广泛。除某些例外情况(例如已加征232关税的产品)外,新的301关税与普通关税和其他贸易救济措施(包括现有的301关税)可以叠加征收。

第14411号行政命令:加强对进口商的监管

新的301关税措施侧重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而第14411号行政命令则侧重于进口商的身份、财务实质和责任。根据该行政命令,美国国土安全部和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被要求加强对进口商的监管,具体措施包括提高资格标准、扩大信息披露义务范围、提高受益所有权透明度以及提高海关保证金要求。

预计措施将包括:

  • 提高进口商资格要求。进口商可能被要求维持一定水平的美国有形资产和/或提供足额海关担保,且最低担保额度要求预计将提高。
  • 扩大信息披露义务范围。进口商可能需向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提供更多信息,包括预计进口量、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信息、商业关联关系、国内资产信息以及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 加强对外国进口商的监管。外国进口商预计面临更严格的要求,包括限制使用通常适用于低价值货物的非正式报关程序,以及对使用覆盖特定期间内多项进口交易的连续海关担保设定额外条件。

关键要点

新的301关税措施增加了从中国进口货物的成本,而第14411号行政命令可能会增加向美国进口的合规负担。作为美国进口商的中国企业,不仅需要评估新增关税带来的成本影响,还应重点审查其进口商架构、海关担保安排以及美国本地经营实质是否符合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即将推出的新要求,否则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审查、额外合规义务甚至进口受限等风险。

 

二、  中国海关执法趋势:原产地合规与供应链审查

在美国近期贸易措施升级的背景下,中国亦持续加强本国海关执法力度,尤其关注原产地合规、转运安排及原产地申报。

原产地规则与第三国加工安排审查趋严

中国海关正加强根据自由贸易协定申请优惠关税待遇的审查力度,包括《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他区域贸易安排等。近期执法工作侧重于原产地规则的解释与应用,海关在授予优惠关税待遇前,会更仔细核查进口货物是否真正符合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与此同时,海关也在加强对可能改变货物表观原产地的第三国转运及加工安排的监管。

特别是,中国海关正日益关注在中转国开展的活动是否构成足以赋予产品新原产地的“实质性转变”,从而区分合法的增值制造活动与旨在获取优惠关税待遇或规避贸易救济风险的安排。与此同时,中国海关还加强了供应链可追溯性和信息共享措施,使海关能够更密切地追踪货物和生产活动,使相关单据可以在多个司法管辖区间流转。

近期若干案例印证了这一趋势。以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聚苯硫醚(“PPS”)征收反倾销税为例,在此背景下,据报中国方面尤其关注以下操作模式:原产于日本的PPS先出口至东盟成员国,在当地仅进行有限的混合或其他轻微加工,随后再以该等加工后的产品进口至中国,并主张依据适用的自由贸易协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本案的核心审查问题在于:中转国所进行的加工活动,是否足以依据相关原产地规则使产品获得新的原产地资格;若否,则该产品仍应被视为原产于日本,进而须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PPS案例突显了涉及第三国加工的供应链结构正面临日趋严格的审查,同时也表明,申请优惠原产地待遇的主张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实质性转化基础之上,而非仅凭最低限度的加工活动。在当前企业为应对关税、贸易救济措施及地缘政治形势而不断调整供应链布局的背景下,海关未来将愈发重视此类安排的商业合理性及实际制造过程,而非单纯依据货物的出口国作出认定。

原产地文件和申报真实性执法加强

中国海关及其他监管机构正持续加大对虚假原产地申报以及与产地相关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口岸查验、深化跨部门执法协作,并对查实虚报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企业实施更为严厉的处罚。

近期执法案例显示,中国海关尤其关注优惠原产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例如,海关部门于2026年公布的若干行政处罚案件中,部分进口商虽凭原产地证书申请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但事后经查,相关证书并非由出口国主管部门依法签发。在其中一起涉及进口铅锑合金锭的案件中,进口商提交了一份伪造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意图证明货物原产于马来西亚,从而少缴关税,最终被处以行政处罚。4

类似地,云南海关对多家企业实施了处罚,这些企业在进口干绿豆、魔芋干片、干姜及糖浆等农产品时,使用了非官方机构签发或内容不实的原产地证书。5 对此类案件,海关均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重新核定应缴税额,并对进口商处以相应行政处罚。多项裁定同时强调,即便不准确的原产地证明文件系由境外供应商提供,进口商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当其未对证书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慎核查时。

随着海关执法力度的持续增强,企业应确保原产地申报、税则号列归类及海关单证之间保持准确一致,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作为支撑。在当前企业重组供应链、依赖优惠关税安排或采用跨境制造与采购模式的背景下,健全的内部合规体系愈发不可或缺。

关键要点

从事全球运营与供应链管理的企业,应确保其原产地认定具备完整的文件材料支撑,并建立在实质性的生产、加工和采购活动基础之上。对于依赖第三国加工及转运安排以享受自贸协定优惠的企业,建议定期重新审视其原产地认定立场,尤其是在海关审查力度持续加大、原产地执法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以评估相关安排的持续可行性与合规风险。

 

三、  结论

美国和中国最近的海关监管动态都表明,海关执法和供应链审查力度正在加大。美国新的301关税措施和第14411号行政命令不仅关注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也关注进口商的透明度、财务实质和合规情况。在中国,海关则越来越重视原产地核查、优惠关税申报、第三国加工安排等可能与原产地相关的违规行为。

随着企业持续调整供应链以应对关税、贸易救济措施及不断变化的地缘政治考量,中美两国海关越来越注重审查交易背后的商业和生产实质,而不仅仅局限于形式文件。因此,企业应主动审查其进口商结构、原产地分析、税则号列分类、海关单据及支持性文件,以确保能够经受住日益严格的监管审查。

在趋于严格的执法环境中,海关合规不应仅被视为一项日常运营事项,而应成为供应链规划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美国和中国海关持续加强对原产地、供应链安排及进口商责任的审查,企业应尽早识别潜在风险,并确保相关业务安排和决策过程具备充分的商业合理性及文件支持。建议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 审查现有原产地认定及第三国加工安排,确保原产地主张能够得到实际生产活动及供应链安排的支持,并定期评估供应链调整对原产地分析的影响;
  • 评估美国进口商架构及海关担保安排,关注进口商资格要求、信息披露义务及海关担保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合规影响;
  • 加强原产地证明及海关文件管理,确保原产地证书、生产记录、采购文件及报关资料之间保持一致,并能够满足海关核查要求;
  • 重新审视优惠关税待遇的申请基础,特别是对于依赖自由贸易协定优惠税率或第三国供应链安排的业务,及时核查相关原产地规则及支持文件是否持续符合要求。

 


1 https://ustr.gov/about/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6/july/ustr-takes-action-forced-labor-section-301-investigations
2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6/06/strengthening-customs-enforcement/
3 https://ustr.gov/about/policy-offices/press-office/fact-sheets/2026/july/fact-sheet-ustr-section-301-action-response-failure-60-economies-ban-imports-produced-forced-labor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曙关缉违字〔2026〕65号
5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打洛关缉违字〔2026〕72号,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河口关缉违字〔2026〕31号,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瑞丽关违字〔2026〕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