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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祥

合伙人
简介

戴律师拥有超过16年的争议解决经验,他的专长涵盖不同种类的商业诉讼、白领罪行及金融规管事宜。戴律师具有敏锐的商业触觉,能为客户提供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他切实的解决方式及精辟独到的见解和眼光经常受到赞赏。

自2020年起,戴律师多次被《法律500强》点名关注,指出”戴律师的法律技能、处理复杂诉讼事宜的能力及以客户利益为先的敬业精神,使他成為任何尋求頂尖法律服務的客户高度推薦的專業人士。” 戴律师經手的案件亦多次獲得《中國商法》雜誌頒發的年度案件獎。

专业资质香港高等法院事务律师

经历

  • 代表一家知名金融机构处理涉及逾1亿美元的债务追讨诉讼,成功抗辩担保人提出的反诉讼禁制令申请。该申请要求香港法院禁止贷款人在根据仲裁条款取得仲裁裁决前在开曼群岛提出清盘呈请。这项关于反诉讼禁制令的法院裁决是香港首宗探讨仲裁条款与境外清盘程序之间相互关系的裁决。
  • 代表一所国际知名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的创办人 - 该组织为一所总部设于香港,由社群治理的去中心化金融(DeFi)生态系统 - 处理一宗涉及DAO的拥有权及治理权的金融科技争议。案件涉及的法院裁决为香港首例,该裁决阐述了香港法院针对虚拟世界中若干没有案例的新颖法律概念将采取的处理方式。
  • 代表一家著名的金融机构向一所香港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就其未能偿还债券相连票据底下超过2亿美元展开追讨。在针对相关公司取得清盘令后逼令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及后更协助客户向法院撤销相关的清盘令,以便利客户执行和解安排,并保存了保险公司的价值。
  • 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就买卖一所中国公司的权益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了为期23天的审讯,并成功针对两个中国主体索偿超过5.1亿人民币。此案件牵涉多项跨国事宜,而案件于内地的诉讼甚至乎上诉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 代表一家拥有超过2,500亿人民币资产的"中国20强房地产发展商"就一宗债券持有人针对其展开的清盘程序进行抗辩并落实债务重组。除了处理该清盘程序外,还协助该客户及其控股股东的家族办公室处理因清盘程序而引申出来的监管合规事宜,并于整个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协助客户。
  • 代表一家香港公司处理一宗涉及泰国最大的风力发电公司(市值7亿美元)的拥有权的案件。成功就前拥有人提出的接管申请进行抗辩,并解除了前拥有人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有关协助仲裁的条文下,及Chabra司法权对客户取得的禁制令。此案牵涉在香港、泰国、星加坡、英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及伯利兹的复杂跨境诉讼及仲裁。
  • 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就两件诉讼辩护,并就同一案件引起的监管事宜提供意见。该案涉及多家被股坛活跃分子大卫·韦伯 (David Webb)认定为「谜网50」并声称由资深市场投资者曹贵子操控的上市公司。本案不论以诉讼规模、监管部门的调查、或是牵涉的法律团队各方面来说,都可被称为近年最大的民事诉讼之一。
  • 代表一名高净值客户,于多宗分别声称其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披露错误及具误导性的资料而诱使交易、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及勒索所提出的私人检控进行辩护,成功协助客户在这些刑事起诉中脱罪。
  • 就香港交易所因一所沽空机构所针对的一家营运金属回收生意的香港上市公司所出的指控,指示上市公的核数委员会作出的法证调查及证监会史无前例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2条针对上市公司提出的清盘程序,为其核数委员会提供法律意见。
语言
  • 英文
  • 中文(广东话)
  • 中文(普通话)

奖项

  • 戴律师被《法律500强》2020、2021及2023点名关注,指出 "戴律师应变迅速,容易合作,并经常提供清晰的答案和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教育背景
  • 香港大学,法学学士
  • 香港大学,法学专业证书

出版物

  • 香港法院认可内地的债务重组:Re USUM Investment Group Ltd. 一案(二零六零年三月)
  • 上诉庭就为支持香港的仲裁而针对拟在海外展开的清盘呈请作出的临时反訴訟禁制令申请订下法律原则 (二零五零年十一月)
  • 内地公证债权文书在港执行遇阻:香港法院最新判决的挑战与启示 (与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合著) (二零五零年十一月)
  • 香港法院支持欠租裁决的迅速强制执行(二零五零年十月)
  • 香港首例:法院拒绝就拟于开曼群岛展开的清盘呈请颁布临时反訴訟禁制令(二零五零年八月)
  • 探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签订的谅解备忘录 (二零三零年十一月)
  • 勤勉并及时地推进针对破产令提出的上诉的重要性 (二零二三年九月)
  • 保证金账户内的证券:究竟属于固定抵押还是浮动抵押? (二零二三年七月)
  • 欧华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于其高等法院的卖家失实陈述案件中大获全胜(二零二一年二月)
  • 对「反映性损失」原则和滥用法律程序的再提醒; 香港律师 (二零二零年七月)
  • 法院针对非仲裁当事人批给的临时济助; 香港律师 (二零一九年七月)
  • 上诉法庭对《高等法院规则》第59号命令第143)条规则的运作作出澄清; 香港律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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