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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5日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期待已久的新安排

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民商事司法文书跨境送达,目前在操作灵活性和效率方面都存在一定限制。2026年4月20日,双方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文书相互送达的安排》(下称“2026年安排”),对自1999年以来沿用的相关安排作出具体调整。

 

现有安排

在现有安排下,跨境送达主要通过内地与香港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委托进行,实践中通常由司法机关安排亲身送达。

实务中,受送达人难以及时联系、拒绝签收或不予配合的情况并不罕见,而在未能成功送达的情况下,可供选择的其他送达方式相对有限。一旦未能成功送达,当事人往往需要另行申请替代送达,进而案件推进所需的时间和成本。

 

2026年安排的主要内容

2026年安排在原有基础上,明确并扩展了内地与香港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可适用方式,使送达安排更具操作灵活性,而不再局限于单一的送达路徑。

 

可采用的送达方式

根据2026年安排,民商事司法文书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送达:

  1. 更有效率的司法机关相互委托送达:内地与香港司法机关之间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转递司法文书,电子文本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委托司法机关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送达。司法文书未附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 邮寄送达: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受送达人在送达认收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又或者邮件回执上签名的,可以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 电子送达:在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或者通过行为表明接受电子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移动通信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4. 通过律师或相关机构送达:内地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由香港律师行或注册外地律师行,在香港直接送达;香港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内地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向内地受送达人直接送达。
  5. 公告送达: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有传播力、影响力的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发布满六十日的,视为送达。

 

并行送达及视为送达的时间

2026年安排明确规定,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即使未能取得形式上的送达证明,只要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已实际收到相关司法文书,例如在庭审中引用文书内容或据此作出诉讼行为,也可以视为送达。

 

实务提示
  • 建议同步检视和调整交易文件。 在合同及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对方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司法文书(例如电子邮件或指定的即时通讯方式),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降低送达不确定性。
  • 并行送达具备实际可操作性。 新安排明确认可多种送达方式同时进行,有助于减少跨境诉讼中因送达产生的时间风险。
  • 内地案件送达香港公司需注意材料要求。 通过司法机关相互委托送达的,委托书中应附有从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打印的受送达人最新注册地址资料,否则可能拉长程序。
  • 新安排尚未正式实施。 仍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并由香港完成有关内部程序(包括对《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5A条规则的更新)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